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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整排的透天厝樓高不一在建築法是否不符?(10點)
請問整排連棟的透天厝,但因為地勢關係,
使得每戶的樓高都不一樣,
但建商在送執照圖時,每戶的樓高是一樣的,
請問各位,現在樓高跟圖不一樣,
建商是否有違法的地方?
謝謝解答
智光阿蘭
我查過建築法
應該沒有違法之處
只要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一切都是合法的
只是在都市計畫部分...就很難說了
如果當地有牽涉道都市設計審議部分...或許整個標高都要依樣
但在建築法令中..並沒有強制規定標高要相同
只要平面圖...配置圖..立面圖沒畫錯就行了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高度相關規定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面前道路寬
度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 道路邊指定有牆面線者,計至牆面線。
二 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基地他
側同時臨接道路,其高度限制並應依本編第十六條規定。
三 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並作為主要進出道路者,該私設通路視
為面前道路。但私設通路寬度大於其連接道路寬度,應以該道路寬度
,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
四 臨接建築線之基地內留設有私設通路者,適用本編第十六條第一款規
定,其餘部份適用本條第三款規定。
五 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以該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度之
和,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且以該基地直接臨接一側道路寬度之二倍
為限。
前項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未達七公尺者,以該道路中心線深進三•五公尺
範圍內,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
基地周圍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高度限制如左:
一 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高度不得超過該道路寬度與面
對永久性空地深度合計之一•五倍,且以該基地臨接較寬 (最寬) 道
路寬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
二 基地周圍臨永久性空地,永久性空地之寬度與深度 (或深度之和) 應
為二十公尺以上,建築物高度以該基地臨接較寬 (最寬) 道路寬度之
二倍加六公尺為限。
三 基地僅部份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自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部份
,向未臨接或未面對之他側延伸相當於臨接或面對部份之長度,且未
逾三十公尺範圍者,適用前二款規定。
前項第一款如同時適用前條第五款規定者,選擇較寬之規定適用之。
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其高度限制如左:
一 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
分,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
二 前款範圍外之基地,以其他道路中心線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自次寬
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以次寬道路視為面前道
路,並依此類推。
三 前二款範圍外之基地,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
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及七層樓。但合於左列規定之一
者,不在此限。其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者,應依本編第二十四條規定:
一 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直轄市為三十公尺以下,在其他地區為二十
公尺以上,且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者。
二 基地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在二十
五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
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依本條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
以上之有效日照。
kururu曹長
嗯..地勢引起的
我想你指的是一樓高度吧
一般透天案建築師設計時只看地籍圖就把平立剖畫完了,很少人會去管高呈跟排水的問題,但是又不能把樓版錯開,因為立面跟結構會很難收,所以現場會造成一樓高度不同的問題,至於是否有違法....
如果建築師趕快去辦變更設計,就沒有違法
如果先行動工,有違法,但是頂多罰3000-9000
就算是竣工時才改圖,頂多先辦變更設計+罰款
總之...可能有違法,但應該不嚴重
除了圖以外,還要看建照記載的樓層高度,才能確認是否現場與申請高度不同喔
威傑
一般會有兩種畫法.....
第一種--把GL.(基準線)全部都假設一樣.....這樣劃起來建築物立面圖會看起來較平整....也就是樓高位置都一樣(比較好畫...畫起來比較美觀)
第二種--經由現況測量把基地高層測出來後....繪置在立面圖上....劃起來建築物會有高低....但如果是相同的設計樓高還是一樣.....
基本上應該還是要畫出高層差.....因為結構設計會不一樣...像連續樑及樑位接柱的問題
請注意----建築法規只規定建築物高度....也就是GL.+各層高度(不含屋頂層及其他法規規定不必計入之樓層...如機械室及水塔等....其餘請參考下列法規)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70115
九、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
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依
左列規定,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一) 第十款第一目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六公尺以內或有昇降機設備通達
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
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其未達十八平方公尺,得
建築十八平方公尺。
(二) 水箱、水塔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在六公尺以內或設於有昇降
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或設於屋頂面上高
度在二•五公尺以內。
(三) 女兒牆高度在一•五公尺以內。
(四) 第十款第三目之屋頂突出物。
(五) 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
十、屋頂突出物: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一) 樓梯間、昇降機間、無線電塔、機械房及不妨礙避難逃生之三分之
一以上透空遮牆。
(二) 水塔、水箱、女兒牆、防火牆。
(三) 露天機電設備、煙囪、避雷針、風向器、旗竿、無線電桿及屋脊裝
飾物。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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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沒有違法之處
只要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一切都是合法的
只是在都市計畫部分...就很難說了
如果當地有牽涉道都市設計審議部分...或許整個標高都要依樣
但在建築法令中..並沒有強制規定標高要相同
只要平面圖...配置圖..立面圖沒畫錯就行了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高度相關規定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面前道路寬
度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 道路邊指定有牆面線者,計至牆面線。
二 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基地他
側同時臨接道路,其高度限制並應依本編第十六條規定。
三 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並作為主要進出道路者,該私設通路視
為面前道路。但私設通路寬度大於其連接道路寬度,應以該道路寬度
,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
四 臨接建築線之基地內留設有私設通路者,適用本編第十六條第一款規
定,其餘部份適用本條第三款規定。
五 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以該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度之
和,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且以該基地直接臨接一側道路寬度之二倍
為限。
前項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未達七公尺者,以該道路中心線深進三•五公尺
範圍內,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
基地周圍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高度限制如左:
一 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高度不得超過該道路寬度與面
對永久性空地深度合計之一•五倍,且以該基地臨接較寬 (最寬) 道
路寬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
二 基地周圍臨永久性空地,永久性空地之寬度與深度 (或深度之和) 應
為二十公尺以上,建築物高度以該基地臨接較寬 (最寬) 道路寬度之
二倍加六公尺為限。
三 基地僅部份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自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部份
,向未臨接或未面對之他側延伸相當於臨接或面對部份之長度,且未
逾三十公尺範圍者,適用前二款規定。
前項第一款如同時適用前條第五款規定者,選擇較寬之規定適用之。
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其高度限制如左:
一 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
分,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
二 前款範圍外之基地,以其他道路中心線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自次寬
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以次寬道路視為面前道
路,並依此類推。
三 前二款範圍外之基地,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
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及七層樓。但合於左列規定之一
者,不在此限。其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者,應依本編第二十四條規定:
一 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直轄市為三十公尺以下,在其他地區為二十
公尺以上,且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者。
二 基地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在二十
五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
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依本條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
以上之有效日照。
我想你指的是一樓高度吧
一般透天案建築師設計時只看地籍圖就把平立剖畫完了,很少人會去管高呈跟排水的問題,但是又不能把樓版錯開,因為立面跟結構會很難收,所以現場會造成一樓高度不同的問題,至於是否有違法....
如果建築師趕快去辦變更設計,就沒有違法
如果先行動工,有違法,但是頂多罰3000-9000
就算是竣工時才改圖,頂多先辦變更設計+罰款
總之...可能有違法,但應該不嚴重
除了圖以外,還要看建照記載的樓層高度,才能確認是否現場與申請高度不同喔
第一種--把GL.(基準線)全部都假設一樣.....這樣劃起來建築物立面圖會看起來較平整....也就是樓高位置都一樣(比較好畫...畫起來比較美觀)
第二種--經由現況測量把基地高層測出來後....繪置在立面圖上....劃起來建築物會有高低....但如果是相同的設計樓高還是一樣.....
基本上應該還是要畫出高層差.....因為結構設計會不一樣...像連續樑及樑位接柱的問題
請注意----建築法規只規定建築物高度....也就是GL.+各層高度(不含屋頂層及其他法規規定不必計入之樓層...如機械室及水塔等....其餘請參考下列法規)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70115
九、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
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依
左列規定,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一) 第十款第一目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六公尺以內或有昇降機設備通達
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
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其未達十八平方公尺,得
建築十八平方公尺。
(二) 水箱、水塔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在六公尺以內或設於有昇降
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或設於屋頂面上高
度在二•五公尺以內。
(三) 女兒牆高度在一•五公尺以內。
(四) 第十款第三目之屋頂突出物。
(五) 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
十、屋頂突出物: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一) 樓梯間、昇降機間、無線電塔、機械房及不妨礙避難逃生之三分之
一以上透空遮牆。
(二) 水塔、水箱、女兒牆、防火牆。
(三) 露天機電設備、煙囪、避雷針、風向器、旗竿、無線電桿及屋脊裝
飾物。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